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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出生后抢救无效死亡 青岛新阳光妇产医院被判赔偿近百万2021/3/19 8:39:55

剖宫产生下孩子,新生儿却抢救无效死亡,产妇裴女士悲痛之余怀疑是青岛新阳光妇产医院怠于实施剖宫产手术致使孩子死亡的。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判决青岛新阳光妇产医院对裴女士之子死亡具有80%的医疗过错,判决医院赔偿裴女士各项损失共计985554.98元。
产妇剖宫产下男婴却抢救无效死亡
裴女士自2017年8月30日起便在青岛新阳光妇产医院做二胎孕期检查,胎儿各项指标均正常。2018年1月28日,在预产期满之日,裴女士到青岛新阳光妇产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准备分娩。
在裴女士入院当日,医院给予裴女士普贝生引产,后行腰硬联合麻醉下-子宫体部(纵切口)剖宫产术,娩出一男婴。但分娩后新生儿却重度窒息,随后医院立刻给予新生儿复苏抢救,但未果。
悲痛之余,裴女士回想起分娩前自己曾因疼痛难忍,要求剖宫产术,但医院以不同意且无人看护为由曾拒绝。随后在裴女士强烈要求下,医院才同意在交钱后实施剖宫产,而这期间已过两个多小时。她认为是青岛新阳光妇产医院的医护人员怠于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行为致使其子出生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她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负有过错,孩子的死亡给她及其两个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及精神损害,为此她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90489.64元。
法院判决医院医疗过错原因力为80%
记者了解到,裴女士曾就青岛新阳光妇产医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该过错与其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如有因果关系则原因力进行鉴定。
2019年9月5日,受一审法院所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青岛新阳光妇产医院对患者裴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裴女士之子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主要程度范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裴女士之子出生时系活体还是死体,医院的医疗行为对裴女士之子死亡结果的医疗过错原因力是多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医院提交的病案记载:新生儿重度窒息,立即断脐后转至辐射台复苏抢救,阿氏评分1分钟评1分(心率10次/分),告知家属不排除新生儿窒息死亡等可能,必要时转院诊疗等,可以得知胎儿出生时系活体,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根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青岛新阳光妇产医院的医疗行为对裴女士之子死亡结果的医疗过错原因力为80%为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青岛新阳光妇产医院赔偿裴女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985554.98元。
终审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青岛新阳光妇产医院进行了上诉。医院认为,在整个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诊疗过错,一审判决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判决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除此之外,医院表示胎儿分娩时即为死体,依法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判决支付孩子死亡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一审法院判决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等费用也有计算错误。
记者了解到,在二审期间,医院与裴女士均未在法庭上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再次审理认为青岛新阳光妇产医院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而根据一审中的病案,新生儿出生时重度窒息,心率10次/分,可以认定孩子出生时系活体,一审法院判定也并无不当。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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